已婚少妇林琳意外从外籍男友范尼租赁的住所坠楼,身在现场的范尼未及时协助施救,林琳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其家属认定范尼对林琳的死难逃干系,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9万余元的索赔。日前,徐汇法院判决,范尼给付逝者母亲、丈夫、女儿各2万元。
去年初,林琳与丈夫大伟闹离婚期间结识了外籍男子范尼,并很快带着女儿搬进了范尼租赁的房屋。此后的某天,林琳与范尼在该住所内发生口角,林琳赌气坐上窗台,不慎失去重心从5楼坠落。目睹这一切的范尼在震惊之余不知所措地离开了现场。邻居拨打110报警,林琳由民警送往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
事后,警方经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林琳的家属坚持认为范尼见死不救,他们联名将范尼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大伟称,正是在范尼的引诱下,林琳才离家搬入出租房内与其姘居。在与林琳发生争吵后,范尼未及时抚慰,导致其爬上窗台坠楼。事发后,范尼不但没及时施援反而离开现场,使警方和医院无法确定林琳的身份,未及时联系家属签字手术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林琳的死亡。
范尼则表示,他与林琳是在酒吧相识的,当时林琳向其哭诉遭家庭暴力,继而向他求助。为鼓励林琳继续生活,他为林琳租了一套房屋供其和女儿居住,并常去探望。事发当天,他拒绝了林琳与自己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当时双方并未发生争吵,就在他打算出门时才看到林琳已掉出窗外,当时,他吓呆了。由于不通中文,也不知道求救电话,只得离开现场。之后,才在一名中国朋友的陪同下向警方说明情况。范尼认为,对林琳的死亡,自己在主观上没过错,客观上亦没违法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林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范尼发生纠纷时,不能理智、冷静对待而爬上5楼的窗台,最终导致坠楼身亡,对此林琳应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基于被告为林琳租房,经常与其谈心,双方形成了一种特定关系。事发当日,被告在意识到林琳情绪激动的状况下,未对其采取积极态度予以劝说,反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尤其是在看到林琳坠楼后,没有及时协助救护,反而以回避的态度离开事发现场,其行为没有达到一般诚实善意之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有违社会公德。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郭文 通讯员 徐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