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迷她的美貌,不顾她已为人妻,嵩明男子陈某为其倾钱倾情。分手后,陈某仍不甘心,多次找到旧情人张某强行发生关系。张某的丈夫因懦弱,忍了!陈某的妻子其实也一直知道,但为了家的完整也忍了,直到丈夫被抓时,她也不怨丈夫,而是指责张某,还求警察放了出轨的丈夫。
遭遇美人 花钱讨欢
2005年年底,嵩明县城里,张某经营着一间小小的磨肉店。当时的张某33岁,颇有几分姿色。其丈夫是送水工,家境较为贫寒。
一天,42岁的陈某途经该店时,一下被张某的美貌吸引,对方立即成了自己心里的“磨肉西施”。从那天起,陈某便经常买好肉到张某店里磨。一来二去,两人成了熟人。
当时的陈某在当地小有名气,包工头,有自己的产业,物质条件充裕,当地人际关系很好。经过频繁接触和了解后,张某也对其渐生好感。两人认识4个月后,陈某为张某在自己工地上找了一份管理材料的轻松工作,并每个月发给她丰厚的“工资”。在工地上工作一个月后,两人正式姘居在一起,陈某开始带张某外出旅游。用后来陈某告诉民警的话说,他们几乎旅游了半个中国。
在工地上工作没多久,陈某又出资给张某开了家汽车修理厂。因着陈某的特别关照,张某的家境也越来越好。
谁料好景不长,自2007年开始,陈某产业受到严重影响,别人欠款不还,经济状况日趋不良,再无力提供给张某优裕生活。2008年4月份,张某的修理厂也因经营不善被迫倒闭,可谓雪上加霜。外加上两人是同村人,村民们对他们的事情非议颇多,张某开始对自己和陈某的现状灰心失望。
2008年5月初,张某提出分手,陈某倍受打击,想着之前的一切,想着自己前后为对方付出近20万,陈某很是不甘心。提出分手后,甚至冲到张某家试图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终因张某丈夫突然回来未能得逞。
为避免对方继续纠缠,5月中旬,张某偷偷离开嵩明,来到昆明打起散工。
强奸被捕 老婆求情
陈某获知张某到昆明市郊区一家军马场打工后,立即找到军马场对张某实施强奸。
事发后张某离开军马场,到昆明市某医院做护工。谁知,平静了几个月后。2008年11月24日下午5时左右,陈某再一次出现,强行把张某带到沙朗某石场内,对其实施强奸。
事发后,张某将事情告诉了自己的丈夫。张某的丈夫生性懦弱,想着对方和自己是同村人,怕讲出去影响不好,最终忍气吞声表示算了。
12月2日,张某无意中遇见来医院附近收工程款的陈某,她以为陈某又来找自己了,惊慌间打电话给丈夫,丈夫终于建议让其报警。接到报警后,昆明市五华分局文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陈某抓获。
陈某被抓的当天下午,其妻子哭闹着来到派出所,请求民警将自己的丈夫放了。提及陈某与张某曾经的关系,陈某妻子表示,自己早就知道。但因怕闹得家离散,只得默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关系。“只要他不离婚,我都忍。”其妻说道。
对丈夫的行为能忍,但对张某,陈妻却忍无可忍。见到张某后,陈妻当着民警的面冲上前去狂抓狂扯,大骂张某是“贱货”、“狐狸精”。
之后的审讯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却犯了难。初审过程中,陈某怎么也不承认自己强奸张某。而另一方面,张某报警已是被强奸后好几天,一些需要存留的可靠证据已经不存在。与此同时,民警在两人所在的村子进行调查时,同村很多人也觉得两人是你情我愿。
民警通过大量的调查和物证鉴定,才最终认定强奸事实。陈某却始终觉得自己的行为不算强奸,认为为张某花了那么多钱,论关系上,甚至可以算是自己的小老婆,对其进行性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通过此案,民警再次提醒,强奸案的定义很明确,只要是女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都属于强奸。一旦遭到强奸,妇女应及时报警,并到医院进行检查,最大程度保留现场证据。
经取证完毕,今年1月中旬,陈某被检察院正式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