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嘱房产归外甥女 老母不服状告外孙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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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遗嘱房产归外甥女 老母不服状告外孙女
2009年02月06日 09:55 来源:南京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与二儿子相依为命20多年,儿子去世后,老母亲方才知道自己可能连容身之处都没有了。“他竟然将所有的房产都给了我外孙女。”老人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她选择了与外孙女对簿公堂。

  毛玉膝下有三子两女,她最疼爱的是二儿子安二民。“他患有残疾,也没能娶个老婆,我就一直照顾他。”毛玉说,上世纪80年代,三个儿子自立门户。分家产的时候,安二民仅仅分到了三间草房。由于吃苦耐劳,毛玉母子俩的生活也渐渐好了起来,草房很快变成了瓦房。1998年10月份,安二民又以自身残疾,家有老母要赡养,收入微薄为由申请在临街拆旧建新房,拥有了一处门面房。

  2003年,与姐姐安轩商量后,安二民准备收养姐姐的女儿罗冰为养女。双方还专门到有关部门开具了证明,后来又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但因种种原因,这收养程序最终未能成功。2003年,身患重病的安二民立下了一份遗嘱,表示将房产交由罗冰继承。

  2008年,毛玉方才知道二儿子的房产已经归属他人。后来,毛玉又找其他人帮忙调查了情况。原来,早在2008年1月份,罗冰就已将安二民的房产登记在了母亲和自己的名下。得知这一切后,毛玉悲痛不已:“我和二儿子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当年建房子我也拿出了不少钱。现在外孙女竟将房子独占了,我以后该怎么办?难受啊!”日前,毛玉干脆将外孙女罗冰告上了溧水县法院,要求争回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该讼争房产均系毛玉与安二民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建房费用均来源于家庭积蓄(主要是修理收入)及他人借款。住宅房在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登记户主为安二民,人口为5人,其中有毛玉。临街门面房在安二民申请建造时,就明确了家中有一老母要赡养,自己的生活要维持,故该住宅房、门面房应是安二民与毛玉所共有的共同财产。考虑到罗冰的被继承人安二民贡献较大,故应酌情多分。法院最终判决毛玉享有五分之二产权,罗冰享有五分之三产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道海 田夫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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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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