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去拍张婚纱照,可是偏偏拍出的婚纱照上出现了“情妇”、“母兽”的英文单词,日前,马鞍山市一新娘怒将婚纱摄影店告上法庭。
小江即将与男朋友举行婚礼,2008年10月10日,小江与男友到马鞍山市一婚纱摄影店拍摄了一组婚纱照,约定报酬为1299元。当月25日,小江收到照片,发现影集中一组照片背景出现了“dam”、“mistress”单词,作为大学老师的小江一眼就看出这些单词出现在婚纱照片中非常不适宜,“dam”有“母兽”的意思,而“mistress”有“情妇”的意思。小江随即与婚纱摄影店进行交涉,未果后将婚纱摄影店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报酬并赔偿交通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了报酬后,被告应依约交付工作成果,并应遵守相关的公序良俗,被告在原告的婚纱照中印上“母兽”、“情妇”等不洁字眼,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报酬500元,并赔偿交通费损失255元。(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