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38年要求分割妻子婚前房产 法院不予支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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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38年要求分割妻子婚前房产 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01月20日 16:45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85岁的季老汉,与小他35岁的再婚妻子共同生活了38年。如今为了妻子的一套婚前房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屋产权的一半归其所有。日前,闸北法院做出季老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1959年10月29日,季老汉再婚妻子张兰花,经法院调解与其丈夫王卫强离婚。调解书约定,张兰花和王卫强所生二子张庆和、张庆福由张兰花抚养,会文路上的一幢房屋归张兰花所有。 1960年1月28日,张兰花与季老汉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0年11月21日,张兰花将会文路上的房屋产权分为上、下二层,二层产权登记在儿子张庆和名下,建筑面积20.4平方米,一层产权登记在张兰花自己名下。 1998年2月,张兰花病故。 2003年5月,一层产权过户到季老汉名下。

  然而,去年11月,季老汉认为,尽管会文路上的房屋属张兰花婚前财产,但其已与自己共同生活了38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共同共有。张庆和则认为,母亲张兰花生前处分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会文路上的房屋,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张兰花所有。之后,张兰花与原告结婚,故讼争房屋应属张兰花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无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婚姻法新修订前曾经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经过一定的期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不当。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陆慧 通讯员 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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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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