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江西南昌一家宾馆入住的旅客刘某质疑“中午12时退房”行规,将宾馆起诉到法院。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3日晚10时零9分,刘某入住南昌市某宾馆,并在宾馆登记单上签名。登记单上规定退房时间是中午12时。次日下午4时许,刘某办理退房手续时被按1.5天的标准收费627元。由于认为宾馆强行多收了209元房费,刘某将宾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房费。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入住宾馆时,就在宾馆的登记单中签字,应视为是双方对退房时间的约定,因此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但不少消费者认为宾馆应适当调整退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