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2日电 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法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葡萄酒公司,出示了两份上世纪30年代,由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其他一系列新证据。
张裕出示的《商标公报》新证据现存于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据考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商标公报》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中对此均有明确记载。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原告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反驳说,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公报》所出现的注册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明确写有“解百纳”字样。张裕公司代理律师黄义彪指出,1982年以前老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两部分,两者均受注册商标法的保护。
黄义彪认为,《商标公报》中的两份证据是“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既然“解百纳”在七十年前最早是作为注册商标出现,当然就不可能是葡萄品种名称。在整个民国时期,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名称的记载,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产品中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因此“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来的误传。”
黄义彪表示,当年注册事实说明“解百纳”一词最早出现时即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这是“解百纳”商标的先天显著性。
他认为,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六十余年中,除极个别的误称外,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只有张裕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这令“解百纳”具有了因为长期使用而获得的后天显著性,进一步证明“解百纳”是归属于张裕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资源”。
在此次庭审中,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
据调查,目前国内超市中销售的名为“解百纳”的葡萄酒竟多达30多种,分为三派:一派是杂牌产品,是一些不知名的品牌“草船借箭”,借“解百纳”之名捞一把,其数量最多;一派是知名品牌产品,大多走低价路线;还有一派是洋品牌,期望借“解百纳”的知名度打开中国市场。
有关专家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一拥而上的混战局面,是因为“解百纳”作为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在消费者当中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和认知度。很多厂家只需要在瓶标上印上“解百纳”三个字,没有任何推广也能卖得很好。“解百纳”的乱标注现象还造成市售葡萄酒品质参差不齐,一些杂牌“解百纳”大量生产劣质葡萄酒,并以低价作为手段,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
为此,生产“解百纳”长达70年之久的张裕于2001年5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给张裕下发了注册证书。张裕的举动遭到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的反对,从而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由于涉案企业很多都是国内葡萄酒行业中的知名企业,此案也被业内称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认为,“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最终裁定“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公司。
“商评委”的裁定意味着除了张裕之外,其他葡萄酒品牌的瓶标上不能再出现“解百纳”的字眼。也意味着很多曾经生产使用“解百纳”品牌的葡萄酒企业将要为更换商标付出不菲的代价。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对“商评委”的裁决不服,再度诉诸法律,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裁定,张裕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解百纳”商标案尚在审理中,由于牵扯国内葡萄酒行业内众多企业利益,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国内知识产权界和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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