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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德君
今天,关于反腐败的话已说得够多,重要的是如何做,才能提升反腐败绩效,才能实现反腐败绩效的最大化。
治理腐败的第一要件,是刚性钳制而不是人的“思想觉悟”。人类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补救人性缺陷。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反腐败的基点,都不在于“觉悟”或“道德”的自律,而在于有刚性规则钳制的他律。正如波普所说:“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绝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
因此,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尤其值得我们思考和践行。休谟认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时,应当把每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先视为“无赖”——在他们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这一“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的原则,是一种“有罪推定”,这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一项制度必须达到这样的功效:即无论人们多么“坏”,通过强制性的钳制功能,可以迫使他们“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无赖原则”的道理,其实与旅行中“安检”的道理一样。在机场,所有登机者和行李,都必须通过X光机的安全检查。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恐怖分子,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可能会那样。但是为了确保安全,只有将所有人先假定为潜在的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恐怖分子,概莫能外地接受这种安检。
在中国,林语堂也提出过相似的“无赖原则”。他在《中国人》一书中描述当年中国的情形时说:一个简单而无情的事实是,如果你把这些官员当作正人君子,正如中国人一直做的那样,结果只有十分之一的人会成为真正的君子,十分之九的人会成为无赖、骗子或窃贼。用监狱相威胁,正如西方人做的那样,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变为无赖、骗子或窃贼,十分之九多的人成功地使老百姓相信他们是仁人君子。结果你至少得到了一个表面上廉洁的政府。
“无赖原则”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切洞察。这对那些习惯于“品质”、“觉悟”偏好的人来说有点冷峻。但是,只有这种消极的前在预设,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这就是反腐败的辩证法。
其实,道理很简单,在一个由“人”组成而不是由“圣贤”组成的社会里,人的良好“觉悟”,人的“性善”等,虽然可敬,却是极不可靠的。它们决不能作为社会治理的依据,也决不能成为反腐败制度安排的依据。廉洁、廉政不是“教育”出来的,而是靠刚性规则“钳制”出来的。对此,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有句名言一语道破:“不要再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摘自《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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