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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锐
集体“堕落”
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理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其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10余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
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西门子案”。2008年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
西门子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公立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西门子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中国市场的“潜规则”之弊
值得关注的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
从某种意义而言,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固然反映了国际资本逐利本质,但也显出其海外扩张战略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权力部门与企业存在频繁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
对此,我们必须用制度堵塞“贿赂门”。
首先,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加大惩罚力度。
第二,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此,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市场化,包括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最大程度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能,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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