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国就选举法关于城乡选举比例等问题作说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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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国就选举法关于城乡选举比例等问题作说明
2010年03月08日 10: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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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8日电 今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王兆国在会上表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王兆国说,“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他说,这三个平等是中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王兆国还就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保障选举权等10余个问题向大会作了说明。

   1.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王兆国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2.关于选举机构

  王兆国说,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据此,建议增加“选举机构”一章作为第二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王兆国说,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选举法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最多不超过一百三十人的名额显得偏少。据此,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4.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

  王兆国说,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拘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并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应规定相应处理办法,保证选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实情况;同时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予以明确。

  据此,建议增加两项规定: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5.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王兆国说,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应予明确。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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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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