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原因: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国家对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缺乏及时有效的指导、规范、管理。
先说第一个问题:法律不完善。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文简称“语言文字法”)对规范语言文字起了重大作用。但是,失之简单。对外国语言在汉语文出版物上的使用只有两句话,即第二章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解释。”
我认为:语言文字法对外国语的使用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现在政府文件、主流媒体中流行的GDP、WTO、ID等字母词,是不是外国语言文字?如果是,那它就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如果是,每次使用都要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解释,在每次使用GDP时,后面都要加一句“国内生产总值”,岂不是更麻烦了?
有必要对GDP、WTO等几个已成为高频词的英语缩略语专门探讨一段。有朋友说,GDP已为人们广泛采用,政府文件、主流媒体都这样说、这样写,要改也很难了。能不能在修改语言文字法时豁免专门指定的几个英语缩略语。我反反复复想了又想,最后认定还是不能豁免,理由是:
1、GDP等是社会经济中的高频词,保留它们几个,还是保留了大量的汉英混杂现象。
2、法应是公正、公平的,只有一个标准,不能有双重或多重标准。比如,你留了GDP,GDP高兴了;铲除了CEO,CEO不高兴。你没有理由让CPI、IMF等英语缩略语不跟进。
3、即使是现在立法保留几个英语缩略语,再过若干年,又有一批经常运用的英语缩略语要求豁免,是不是又要修改语言文字法,再加上新的成员?不断地修法,不断地递进,汉英混杂不还是蔓延吗?
所以,趁现在通行的英语缩略语词还不是很多,也就是十个以内吧,干脆立法禁行,用汉语简称替代,反而省事。
法,是刚性规定,要能作为人们具体行为的依据,要能操作,不能白纸黑字写着,到具体判案时又不管用了。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它就是被称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的赵C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市民赵C,因为名字中出现外文字母“C”,月湖区公安分局拒绝向其发放第二代身份证,要求其更改名字。赵C认为公安部门侵犯自己姓名权,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月湖区公安分局再向鹰潭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的结果是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赵C愿意更改姓名,月湖区公安分局撤回上诉。此案的纷争长达一年,之所以以达成庭外和解结束,因为双方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语言文字法和居民身份证法都没有明晰的、具体的规定,法院依法判案,结果是无法可依,官司打不下去了。
此案说明英语文化已经严重侵入汉语文化,一个中国人在身份证上不用母语命名,竟然觉得用英文字母更好。感谢公安部门有这个捍卫汉语文化的自觉性。这一次堵住了这个缺口。试想:如果从姓名权这里打开缺口,将来中国如果有十万、百万、千万、上亿的人用汉英混杂的形式命名或者全用英语名,如果他们中又出了名人、国家领导人,汉语出版物上无法回避,汉英混杂更加严重,汉语不就土崩瓦解了吗?
现今的语言文字法在对使用外国语言问题上,太过原则不够具体;又没有制定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的法规或规章。这就造成了许多类似赵C案的尴尬:有法存在,无法可依。
2000年7月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在作通用语言法草案说明时说到:外文的使用情况很复杂,法律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法规或规章”。10年了,这个“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法规或规章”一直没能够出来。
当然,语言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大系统,具体规定不能太多,太多了就把语言框死了。但要做到“原则”和“具体”的平衡。对语言使用中出现的明显的、危害极大的“缺口”,要坚决堵住,要划定红线明确禁止,要具体到可以用它判案。
英语作为世界上强势文化对汉语的影响在所难免。公民个人如何使用外国语言不必干涉,但国家要划定一个底线,守住主要阵地。这些主要阵地就是汉语文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书籍);政府公文;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居民身份证等。
既然语言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大系统,从动态、发展的语言观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语言文字法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现在的语言文字法立法已经10年。汉英混杂、字母词等等英语侵入汉语的问题,或许当时刚刚冒出来,当时还看不准;而今,它已经为盛为烈为害了,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配套法规,已经是时候了。
建议在修改语言文字法时,加上:
“禁止在汉语文出版物中使用字母词。一切外语词必须经过翻译汉化,才能在汉语出版物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登记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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