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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卢金增 郝会娟
从哈尔滨辗转来到山东青岛做生意的中年妇女刘彦玲,打着西安一家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即将上市的旗号大肆向市民推销所谓的“原始股”,非法销售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从中获利14.6万元。今年6月29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彦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彦玲提出上诉。
入门三天就赚了1万元
42岁的刘彦玲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她曾先后在哈尔滨、青岛等地倒腾过服装,做过小买卖,但一直没赚到什么钱。2005年9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彦玲在青岛见到了自己的东北老乡孙利军(化名,另案处理)。看着他出手阔绰,经常出入各大酒店,一心想赚钱的刘彦玲十分眼红,便央求孙某为她指点迷津。
“这有什么,没问题!”老乡孙利军十分“慷慨”,不仅答应爽快,还立即向刘彦玲提供了一条“无本”赚钱的捷径 ——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现在购买该公司原始股,一旦上市就会翻倍赚钱。
时值2005年9月,股市开始飘红,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炒股的队伍,网上舆论沸腾。刘彦玲登录互联网查询资料时发现,西安这家公司策划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消息有很多。刘彦玲于是听从孙利军的建议,答应在青岛地区帮孙利军联系宣传,为孙利军代理转让公司“原始股”。作为回报,孙利军答应刘彦玲每销售一股可获得3毛钱的提成。
9月底,在青岛市某星级酒店的豪华套房内,刘彦玲找来的十多个对“原始股”有兴趣的青岛股民正虔诚地听着孙利军的激情演讲:“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新)资金雄厚、科技含量高,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极具投资潜力。”孙利军演讲中传递的信息中潜藏的“巨大利润”让在场股民很是动心。孙利军便趁热打铁,又向在场股民抛出了西安东新的价值投资指南书、股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信誓旦旦向在场股民保证:2006年该公司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价将翻倍上涨,令沉浸于美好“钱景”的股民都深信不疑。与此同时,刘彦玲以相同的理由,还积极向他人推销购买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安,系西安东新的关联公司)的股权。
仅仅用了3天时间,这些股民就购买了4万余股“原始股”,孙利军向股民提供了西安东新开具的股权证、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凭证,刘彦玲也如愿拿到了第一笔1万多元的提成。
当上线又赚14万余元
尝到甜头的刘彦玲更加积极地向股民销售“原始股”,第一批购买的股民也纷纷动员亲朋好友购买。为从股权转让中获取更大利益,2005年11月,刘彦玲甩开老乡孙利军,直接与西安东新、西安天安商谈,最后这两家公司授权刘彦玲全权代理青岛地区股权转让事宜。回青岛后刘彦玲立即注册成立了“刘彦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门负责代理销售西安东新、西安天安的“原始股”。
为吸引更多投资,刘彦玲与最初购买原始股的股民王某、徐某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这些股民向其他投资者宣传,介绍其他股民前来购买,这些介绍者可按照别人购买的股份数拿提成。刘彦玲由此当起了“传销”股票里的“上线”,她在收取股民投资款后为自己留足了提成。
伴随着2006年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火爆,购买原始股即赚钱的神话真实地在证券市场上屡屡上演,能够通过渠道购买原始股则成了股民们“地位”和“门路”的象征。刘彦玲的生意越来越好,她的下线队伍也越来越壮大。到2006年 10月,刘彦玲及“下线”非法“传销”西安东新、西安天安14万余股,销售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刘彦玲从中提成 14.6万余元。
淘金梦醒落入法网
被刘彦玲“忽悠”了的股民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西安这两家公司并没有如期上市,“股票淘金梦”如同一个绚丽多彩的肥皂泡,最终破灭了。
股民刘某是青岛一名退休工人,2005年9、10月在青岛一酒店房间听了刘彦玲的传销报告后,就把自己和老伴的养老金全部取出来购买了1.7万股的“原始股”,共计8万元。刘彦玲在成立公司后,又先后介绍自己的8个亲戚朋友购买了“原始股”。然而,购买股份时的承诺(西安东新、西安天安一年内在美国上市)却迟迟没有兑现,刘某等人纷纷找到刘彦玲要问个究竟,但刘彦玲却说不清西安那两家公司究竟何时才能上市。
2007年年初,西安东新、西安天安被其他公司整体兼并,使得西安东新、西安天安成功“金蝉脱壳”,此前授权刘彦玲代理销售“原始股”的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证券部经理等人全部人间蒸发。当手握“原始股”的股民们去找刘彦玲时,发现她也不见了踪影。
200多名股民投入的巨额资金化成了一纸美丽的“股权证”,股民们看着这些花花绿绿的纸片,才知道自己掉进了刘彦玲等人设下的陷阱。他们中的20余人走进青岛市证监局的大门投诉,经青岛市证监局调查认定,刘彦玲所设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具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该公司及被告人刘彦玲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已超过30万元人民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08年7月底,刘彦玲在青岛流亭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9年3月27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彦玲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受理后,于4月29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彦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本人系代理股权的转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不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就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刘彦玲的辩护人认为,西安东新、西安天安系未上市的公司,本案的犯罪对象不是“原始股”,而是股权的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不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被告人宣传的西安东新、西安天安即将在海外上市的消息是真实的,并非“虚假信息”。
而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彦玲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已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1999年12月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其次,被告人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证券业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经营证券业务”的实质特征,系变相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股东转让其股份,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均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而承销、变相承销证券。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彦玲及其注册成立的公司,明知其代理销售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仍然疯狂“传销”,其实质是绕开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向投资者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具有证券核心业务中“证券承销”的实质特征,系变相承销证券。而且刘彦玲及其成立的公司将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未经过证券交易所,而是私下转让给他人,系违法的产权交易行为。2006年12月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整治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类非法经营活动予以明令禁止。而刑法修正案(三)和(七)更是两次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条文进行修改,其目的就是规范证券发行、买卖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
2009年6月29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彦玲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彦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刘彦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检察官说法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一方面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老百姓口袋里闲钱较多,投资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在当地,企业状况如何,全凭中介机构“忽悠”,投资者一旦上当,无法追回损失。二是境外上市成为“卖点”,证券的非法发行、销售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在本案中,作为源头的西安两家公司不仅涉嫌违法发行股票,而且还涉嫌金融诈骗。三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四是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将一个经营业绩一般、亏损,甚至不存在的企业描绘成业绩优秀、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五是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例如本案中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兜售股票。刘彦玲通过给付高额提成为诱饵,组织他人向亲朋好友兜售股票,其行为带有明显的传销性质,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实际上,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刘彦玲为其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然而,200多位上当受骗的股民中只有20余位最终看透了刘彦玲的骗局,还有100多名股民就是在公安机关找到其取证时仍坚信西安东新还会在纳斯达克上市。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个人投资者,“天上不会掉馅饼”,在购买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可轻信各种非法证券活动所编造的美好“钱景”,更不能心存侥幸,认为这是迅速致富的“捷径”。因为一旦这些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不能兑现其所谓上市的承诺,投资者意识到上当受骗时,为时已晚。
(摘自《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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