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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吉罗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就官员的任免程序,草案做出调整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4月21日 新华网)
“问题官员”大都出过问题,且很多“问题官员”是在舆论高度关注的公共事件中出过问题,他们在当初受到处分,貌似承担了责任,但在短期内却又不能让人信服地复出或升迁。在舆论看来,对“问题官员”的处分如同事先约好的作秀,是对民意的愚弄,民众当然很生气——有那么多优秀的官员不用,为什么非要用这些“问题官员”?难道有些岗位非这些“问题官员”不能胜任,或者有关部门在处分这些“问题官员”时曾对他们有过某种承诺,又或者有关部门与“问题官员”之间有说不清的利益勾连?
对这些“问题官员”的快速复出或升迁,有关部门在面对公众质疑时,要么干脆没有理由,三缄其口;要么遮遮掩掩,顾左右而言他,让人一头雾水;要么生拉硬扯,说“问题官员”干的是临时工作或其升迁符合规定,云云。无疑,有关任命部门的没有理由或牵强附会的、不充足的乃至滑稽的理由,都是对官员的选拔任用机制的亵渎,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议事规则关于“任免官员需要理由”的修正,对地方人大任免官员的程序,对其他不需人大批准的官员任免程序也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也就是说,每一位官员的任免都需要理由,尤其是“问题官员”的复出任职最需要理由,需要站得住脚的、有说服力的理由。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有关部门自以为静悄悄地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或提拔任命往往会“弄巧成拙”——引起舆论轩然大波,不少复出的“问题官员”不得不再次“下岗”,少数“坚守岗位”的复出“问题官员”也工作在舆论的强烈质疑和抨击中。
虽然我们一贯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提倡把官员一棍子打死,对“问题官员”可以再次使用,也可以提拔。但是有关部门一定要给出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这个理由不能随意杜撰,不能牵强附会,不能是笼统含糊的“工作需要、组织安排、符合规定”,更不能神神秘秘。这个理由必须要符合实际,要充足有力,要公之于世,能够经得住法律、制度和民意检验。
(摘自《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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