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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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
2009年03月20日 00:43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里规定的情况属于坦白范畴,但较通常理解的坦白范围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均应视为坦白。《意见》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这主要是出于量刑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具有本条规定的坦白情节的,量刑上均应不同程度地加以考虑。”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意见》还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坦白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没有疑问。《意见》之所以特别强调坦白的量刑意义,并具体列举了两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主要考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坦白对于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坦白所起的作用不一定小于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这一点往往为我们办案人员所忽视,在量刑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同时,鉴于一些地方在个别案件处理上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意见》在严格自首认定条件的同时,强调坦白在量刑中的作用,既有效防止了自首认定的随意性,又能确保法律限度内尽可能地实现个案公正。”这位负责人说。(记者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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