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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杭民
张林仅挪用后又流失的公款就达450万元,如果这都够不上刑事犯罪,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挪用5000多万元公款仅仅受党纪处分,实际上是教唆甚至是鼓励贪腐犯罪。
11月6日《南方周末》报道,山西省运城市茅津渡煤焦管理站原站长张林,在任期间通过私自购买发票,居然截留煤焦专项基金逾亿元,并挪用了其中过半的公款,逾450万元公款至今无法追回,但他受到的处分只是撤职和留党察看两年,而没有被移送司法机关。
9月中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海南华银金融大案作出终审判决,原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尽管贪污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但他居然只被判死缓,这曾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与此相似的是,对截留煤焦专项基金逾亿元、挪用5000多万元公款、450万元公款至今无法追回的张站长,庄严神圣的法律却只能对他行“注目礼”。尽管有知名律师指出,在最高法院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就为“数额巨大”。而张林仅挪用后又流失的公款就达450万元,如果这都够不上刑事犯罪,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笔者认为,挪用5000多万元公款仅仅受党纪处分,实际上是教唆甚至是鼓励贪腐犯罪。
真是令人费解啊!一方面,是官员贪腐犯罪持续高发,且涉案金额屡屡刷新纪录,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露出“狐狸尾巴”的贪官却仁慈宽厚,这不仅仅是在亵渎法律,更是对人民的犯罪。
由于对张林一案的处理有异议,山西省纪检委已于9月份将全部卷宗调至太原。我们期待法律之剑及早斩除邪恶,伸张人间正义和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
(摘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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