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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卫毅
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7月11日,中办、国办共同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公众呼唤、期待已久的官员定期报告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规定,终于众见面了。此次中央下发的新规定,对比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无论是在申报内容上,还是在处罚措施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完善,可以说“亮”点突出。
其一是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过去官员财产申报往往局限于官员本人,并不涉及其配偶、子女。而如今很多官员都“喜欢”把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及子女名下,自己则“无财一身轻”,这就使得官员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此次《规定》是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推动官员家庭财产“阳光化”,以及提升官员家庭财产报告作用和价值的重要突破。
亮点之二是对隐瞒不报者或弄虚作假的官员,处罚将更为严厉。比如《规定》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过去官员财产申报往往停留在“走形式”上,而对那些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此次《规定》细化了处罚措施,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官员,上限将要面临被罢官的局面,无疑使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制更具可操作性。
其三是《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而即将辞去公职的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这些强力举措的推出,不仅使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使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工作进入了“信息化”管理层面,成为了对干部综合评价及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笔者以为,中办、国办共同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行动指南。同时,《规定》的出台,也是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进而取信于民的一篇“大文章”。而要做好这篇“大文章”,必须狠抓《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一方面要迅速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官员家庭财产报告的“信息库”和“评估平台”,通过每年一次的申报,动态监测官员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当发现官员家庭财产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予以“报警”,通过及时跟进谈话、告诫等,引起官员的警醒,防止官员抱有侥幸心理并“越走越远”。
目前,在推行官员财产申报方面很多单位流于形式,副处级以上官员所填报的收入登记表、财产登记表也难以真实反映出官员家庭财产的真实情况。贯彻、落实《规定》,还需要一个好的操作“软件”设计,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实现官员家庭财产的信息数据积累,以及动态的分析和评估。笔者以为,做好副处级以上官员家庭财产报告工作,关系着国家反腐败、预防腐败工作的成败,对提升我国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摘自《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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