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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价国宝遭涂炭仅罚2万 "石刻门"罚单引一片嘘声

2006年08月22日 09:05

  中新网8月22日电 浙江省缙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仙都摩崖题记石刻“铁城”遭《大旗英雄传》剧组破坏一事日前终于有了定论。缙云县文广新局决定对《大旗英雄传》剧组处以2万元的罚款。《法制日报》今天刊发题为“石刻门罚单能否震慑影视袭景”的文章称,这一并不是很严厉的处罚反映了法律的软弱和无奈。

  文物部门称已是法规处罚上限

  浙江省缙云县文化广电新闻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大旗》剧组未经审批擅自进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视拍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局根据《文物法实施条例》,对剧组作出了上述处罚。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有关条款,罚款2万元已是处罚的上限。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管理学上有个著名的“马特莱法则”,说管理好20%的骨干力量,就可以带动80%的多数员工———这个“二八法则”就是纲举目张的示范效应。在精英话语和坊间民意的督促与警醒下,“大旗事件”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孤立的个案,有更多的剧组和风景区正在静观事态发展。如果说“大旗事件”的“判决”就是一个关乎公共事件的“案例判决”,它必然对类似行为作出直接的价值引导。而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毁坏国宝”埋单的上限只是区区2万元,能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恐怕令人堪忧。

  记者还了解到,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大旗英雄传》剧组马上缴纳了罚款,同时主动拿出6万元作为当地文物保护经费。这不禁从另一面反映了法律的软弱和无奈。(李建平)

  《法制日报》评论:罚单让谁蒙羞

  文物部门对《大旗英雄传》剧组“石刻门”事件开出2万元罚单后,引来的是一片嘘声。

  联想到前不久《无极》剧组因破坏碧沽天池被罚9万元的消息,人们不禁要问:如此低廉的过失成本,能惩戒破坏景观和文物的当事人吗?能震慑“影视袭景”的后来者吗?

  也许执法部门也有苦衷,处罚须于法有据,且已经执行了处罚规定的上限。

  无论是2万元,还是9万元,都让人感到有什么被羞辱了,是公众良知,还是媒体舆论,是执法部门,抑或是法律本身?

  据说,摩崖石刻无价,因为它是不可复制的珍稀文物;据说,碧沽天池恢复原有的生态要长达几年,因为环境生态有自身生长的节奏。名胜文物是文化与历史的一部分,因为贵乎稀有,所以人们珍重;因为珍重,所以它被损毁时,人们才感到痛惜和愤慨。人们不仅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也期许对后来者有所震慑。而这,正是法律所要和所能承担的功能:惩前毖后。

  如果是法律的软弱,是否应当加以修改呢?法律公正的尺度就是过罚相当,罚与过之间的动态调整,就是法律渐进的过程。

  这并非苛求,仅仅是为了名胜文物不在视线中消失,为了法律和良知不再因为无奈而蒙羞。(余墨)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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