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日前决定,在全省实行异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补偿办法,允许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到邻近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本县(市、区)经办机构报销的,可以享受与本县(市、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样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省卫生厅要求,要打破地区保护、部门保护,实行公平竞争,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不得实行域外就医提高起付线、降低补偿比的补偿办法。但有关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不鼓励参合农民域外就医。确需到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急诊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及时报告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
新政策还规定,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减、变更。对在诊疗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补偿、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其亲属,经患者或其亲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并将知情同意书与病历一同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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