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规范其服务行为。日前,省卫生厅出台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从今年起,我省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将每2年进行一次乡村医生考核,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业资格。今年的考核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过程中严禁以考核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等。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依法执业和《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情况,新农合服务提供情况。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考核采用个人述职、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职业道德评议等方式。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公示。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暂缓考核后仍不按时参加考核的;伪造病历、处方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不服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办法同时规定,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考核,按省卫生厅医师、护士定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童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