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颁布施行《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实行统一调度、就急就近实施救护的原则,如拒诊、拒治、拒运伤病员,后果严重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属于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急救医疗费用分几类埋单 急救医院可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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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医院全力救人,可若病人没有钱付医疗费用,医院只能掏钱为病人埋单,这样的急救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出?
条例解读:
对急救医疗费用问题,采取按伤病员的身份分类处理的办法解决。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条例》规定,这些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急救医疗站和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救治,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救助对象的,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急救医疗机构、接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急救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据实开支。
急救医疗120统一调度 120接报后5分钟内须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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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经常出现一个病人多家医院出车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南宁市急救中心每月出车扑空率平均达到200多辆次。由于利益驱动,还有一些医院截留伤病员,一发现病人就往自己医院拉,不顾自己有没有具备急救能力。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急、就地、就近实施救护的原则。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接诊医疗机构。急救医疗站服从南宁急救医疗中心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
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在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内设立120调度中心,负责受理紧急医疗呼救。紧急医疗呼救使用120特别服务号码。急救医疗站、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实施的急救医疗情况报告120调度中心。急救医疗机构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载装备应符合标准。
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医疗活动。同时,规定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
处罚:如果急救医疗站、接诊医疗机构不服从统一调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或不按规定报告急救医疗情况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死不救”最高可罚5万元 急救病人转院须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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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的急危重症病人因没钱遭遇医院“踢皮球”,或医院为了避免发生被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情况而拒绝接诊。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有时候在急救医疗过程中,紧急情况下需要作特殊处理,但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如果医务人员直接就将病人送往医院,日后容易产生医疗纠纷。而有时经得病人同意后,又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条例解读:
《条例》明确规定,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已明确救治医疗机构的,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现场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按专业分类及时、就近送往接诊医疗机构。
同时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医疗站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
处罚:急救医疗站、接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要求救治、转送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急救医疗站拒绝出诊或拒治、拒运伤病员或者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的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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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同时,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应当由政府主办。(郭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