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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物价局:乡镇卫生院药品加价率不得超15%

2008年11月27日 10:30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表评论

  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不得超过15%,其政府指导价格在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基础上下调20%。

  昨日,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凡进入我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将全部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由省物价局从严从低核定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药品加价率不得超过15%

  “国家规定县级以上的医院实行差率控制在15%以内,在我们深入邯郸武安部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户家进行专题走访下乡调查,开过4次座谈会后决定,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也实行差率控制。”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洋说。

  为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将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具体加价率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15%的水平确定。

  按规定差价率核算的药品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实际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

  服务指导价县级基础下调两成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通知要求,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在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如药品、试剂、医用消耗品,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等),在定价时已经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农村住院也要有“一日清单”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等;药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最高零售价格等”应在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质询时,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做出明确解释。出院时,与清单不符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鼓励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

  据了解,目前石家庄、唐山等很多大医院都推出了对单病种的限价收费。通知明确,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记者宗苗淼通讯员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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