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患者输液过敏后救治不彻底,致患者死亡。近日,兖州一非法行医的个体经营诊所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人10万余元。
家住兖州市的王芳(化名)在兖州闹市区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生意尚可。2006 年夏天,鲁东(化名)因伤风感冒来该所诊治,王芳为鲁东注射了双黄连+丁胺卡那霉素,没想到随后鲁东突然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心脏疼痛、呼吸短促。王芳手忙脚乱,在为鲁东注射氟美松后将鲁东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鲁东系双黄连过敏反应,经过紧急抢救,鲁东症状得以缓解并恢复正常。鲁东认为自己没有大碍,随后要求出院,医生嘱咐按照处方上开的药物继续服用一段时间,但鲁东没有取药就回家了。然而,第三天晚上鲁东饮酒后腹部剧痛,在被紧急送往医院时心脏即停止了跳动。后公安部门会同医学部门做出死亡技术鉴定和侦查意见,认为:患者死亡与诊所输液中双黄连过敏和对过敏症状治疗不彻底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延误诊疗应承担一定责任,诊所负次要责任;诊所系非法行医,但不涉嫌犯罪。
事后,鲁东的家人认为鲁东死亡是王芳非法行医一手造成的,要求其承担4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2007年11月,鲁东家人将王芳诉至兖州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所开诊所有关执业证件已过有效期限,属非法行医;王芳虽未涉嫌犯罪,但不能排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患者的死亡,其自身延误懈怠诊疗应承担主要责任,王芳负次要责任。法院以此判决王芳承担死者全部合理损失的三成,合计10万余元。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2008年11月王芳提起上诉,近日,济宁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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