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双目失明的陈俊鲆被抱上了威远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原告席,他在母亲怀中焦躁不安。而被告席上的威远县人民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均辩称:陈俊鲆双目失明与院方无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陈俊鲆出生于威远县,2008年5月25日凌晨6时许,年仅5个多月大的陈俊鲆因头部肿大和腹泻、神萎,被父母送到威远县人民医院。医院初步诊断陈“电解质紊乱,颅内感染……”给予吸氧、抗感染等抢救措施。入院1小时50分钟后,陈的病情加重。经家属同意,于当日8时40分联系转入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入院后,院方立即进行头颅CT检查,初步诊断为“腹泻病、颅内出血……”医院见患儿病情严重,于当日下午13时许,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入院后,医院立即采取降颅压、抢救等处理,并确诊患儿颅内出血,病情严重。当日下午2时30时,医院对陈实施麻醉手术。
第二天,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复查头颅CT发现,患儿有新的血肿形成,必须实施二次手术清除。26日17时40分,患儿二进手术室。术后第二天头颅CT复查显示,原病灶区血肿再次形成。因陈母刘苹不同意再做手术,抱着儿子于5月28日主动要求出院。
回家后,年幼的陈俊鲆病情未见好转,且出现乱抓、浮躁等异常现象。2008年6月11日,术后17天的陈俊鲆再次住入重医附属儿童医院。经查体,陈双眼曈孔对光反射消失——来到人世仅半年的陈俊鲆双目失明了。6月25日,陈出院回家续疗。同年12月24日,陈俊鲆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谁承担责任家属告了3家医院
2009年2月10日,陈俊鲆的父母以威远县人民医院诊疗时,未对陈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为儿子联系转院时,不仅没用本院救护车,还违反规定致儿子频繁更换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治儿子联系转院时,违反规定舍近求远,直接延误对儿子的治疗,使儿子因缺少治疗的连贯性而病情加重,存在严重过错;重医附属儿童医院不仅延误了对儿子的治疗,还在术前未告知术后可能存在的双目失明风险,其诊疗行为与儿子双目失明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将三家医院同时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三家医院共同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46万余元。
为弄清三家医院在诊治陈俊鲆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法院决定:启封陈的全套病历档案,同意当事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来源:华西都市报 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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