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急救车未将患者送往最近医院,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突发心肌梗患者死亡,死者佟女士的家属将朝阳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诉至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昨天下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2007年12月17日,辽宁来京的佟女士在潘家园附近某宾馆突发心脏病,家属拨打了120求助。医生现场急救后,决定将其送往安贞医院。据佟女士家人称,将佟女士送往安贞医院共耗时16分钟。但他们后来得知,离佟女士发病地最近的是东方医院,里程仅3.9公里,次之是天坛医院,里程6.9公里,均为三级甲等医院,而安贞医院距离14.7公里。他们认为,急救中心没有将患者送往最近的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
急救中心称,东方医院为中医医院,天坛医院为以神经科为专长的综合医院,安贞医院系心脏病专科医院,就能力原则考虑,送安贞医院无过错。且急救车从现场开往安贞医院是走三环路,道路畅通,并不多费时间。同时,急救中心还表示,送病人到安贞医院是得到其家属允许的,但此说法未得到佟女士家人的认可。他们表示,急救中心从未征求过家属的意见。
司法鉴定中心一份结论认定,急救中心行为与佟女士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由于送医时存在“延长10分钟”的情形,且未将送医选择告知患者家属,急救中心负有轻微责任,应承担责任比例为10%。
由于对该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急救中心申请两名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之一金女士表示,经距离对比,确定将患者送至东方医院比到安贞医院省时10分钟。对于“未将送医选择告知患者家属,急救中心负有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急救中心提出抗议,称对此未曾委托鉴定,鉴定中心不但超范围鉴定,还给出了不利结论。金女士则认为,鉴定并未超过委托范围。其表示,院前急救属于特殊治疗,按规定在送医选择时应告知家属。但是现无任何记录,也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因此她建议120完善送医流程,尤其是在患者家属知情权方面。昨天该案未作出判决。(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