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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怀远县法院审理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怀远县龙亢卫生院赔偿产妇燕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
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燕子入住被告怀远县某卫生院待产,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燕子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燕子的丈夫李永随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当日9时15分燕子被转入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燕子于10时20分死亡。燕子的父母、丈夫和子女将该卫生院告上怀远县法院,并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死者燕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关系进行鉴定。
经过法院鉴定结论认为,燕子因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但是卫生院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燕子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卫生院应当对燕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刘文生 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