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7日晚,玉门一醉酒男子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滞留了2个多小时,次日凌晨被其朋友接走后却在轿车内蹊跷身亡,家属怀疑民警刑讯逼供,问责玉门警方。玉门市公安局和玉门市检察院分别派员对此案进行复查,排除了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的可能。然而,甘肃兰剑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了“醉酒后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脑干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让家属更加怀疑死者生前曾受警方刑讯逼供。2009年2月4日,玉门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属下发《告知书》,建议家属到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酒醉男子蹊跷死亡
事件发生的次日,死者魏双成的哥哥魏成章向记者陈述:2008年12月7日下午5点多,魏双成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到同住玉门老市区的同学周志国家喝酒,当晚9点左右,两个人喝了1斤多白酒后,魏双成在周志国家睡觉了,周志国则离家外出办事。11点多,魏双成因踹坏了周家的门被邻居报警,后魏双成被玉门市公安局北坪派出所民警带走。12月8日凌晨1点30分许,周志国开车到派出所和民警把昏迷不醒的魏双成抬到车上,后拉到了他家楼下。因无法叫醒魏双成,周志国从家中拿出一床被子盖在睡在车内的魏双成身上。12月8日上午8点,睡在车内的魏双成被发现没有气息,送往医院后大夫说4小时之前已经死亡。
好端端的人为什么会死在自己的车内,魏双成的家人及朋友都感到事发蹊跷,魏成章当即报警。
魏成章说:“凌晨1点左右,周志国开车到派出所时,发现魏双成躺在椅子上,双手反铐,昏迷不醒。民警说魏双成睡着了,让他交了120元罚款,然后和他把魏双成抬上车让他带走。周志国说,当时他叫不醒魏双成,就拿来家里的被子盖在魏双成的身上让其继续睡在车里,没有想到魏双成会死在车里。”
就魏双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的原因,魏成章说:“根据我们的了解和分析,魏双成在周志国家睡醒后出门找不到人,返回周家时门却反锁了,于是就踹坏了周家的门,惊动了邻居。接到邻居报警,民警就把他带走了。”据报警的邻居反映,当时魏双成不仅踹周家的门,还踹邻居的门,别人劝阻不了便报警。
记者了解到,接到邻居报警,派出所的3位民警赶到周家对魏双成进行劝阻,外出回家的周志国也进行劝阻但无效,民警便强行带走了魏双成。接到魏双成死在车内的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同时传讯了周志国。
得到民警给魏双成戴手铐的消息,魏成章和家属当即问责派出所。魏成章说:“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醉酒滋事者,民警可以采取约束措施,但要加强监管并及时通知家属,不能动用刑具。可派出所民警既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而是把昏迷不醒的人交给了本身就醉酒的周志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另外,我们发现魏双成的手腕有明显的铐痕,脖子处和脸部侧面都有大片淤血,胸部也有血红的伤痕,这些现象都不能排除民警刑讯逼供的可能。”
警方否认刑讯逼供
面对家属的责难和市民的传言,玉门市公安局为了澄清事实真相,去年12月8日上午抽调纪检等部门的民警,由副局长王国柱带队赶赴玉门市老市区进行复查。与此同时,应玉门市公安局的邀请,玉门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局也派员赶赴老市区进行调查。
去年12月10日下午,玉门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家属对派出所的调查不满意,并要求派出所3位民警回避。为了做到公正,派出所的所有调查情况都不作为公安局此次复查的依据,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调查都从零开始。经过两天两夜的调查,事件基本情况已经清楚。有一点肯定的是,派出所民警没有刑讯逼供。”
就派出所民警对魏双成动用手铐一事,王国柱副局长没有否认。他说:“由于魏双成醉酒后在居民楼滋事,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采取了措施。但魏双成在派出所内不听劝阻大闹特闹,而且砸坏了派出所的桌椅,民警才给他戴上了手铐,但其戴手铐的时间也就十几分钟。”
就死者家属有关“魏双成身上有多处伤痕和淤血”一说,王国柱副局长解释:那是家属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误解,那些所谓伤痕,实际上是尸斑,并非生前受伤所致。
王国柱认为,当事人周志国在预见醉酒者在车内过夜可能会有危险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涉嫌过失犯罪行为,警方在进一步获取证据后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尸检结论加重家属疑虑
事件发生后,因家属申请,受玉门市公安局委托,甘肃兰剑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魏双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2008年12月13日,兰剑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报告书陈述:根据尸检所见并结合案情分析,魏双成可能在酒后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脑组织体积增大,颅内压增高而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脑干生命中枢受压,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就此鉴定结论,家属心中的疑虑加重。他们认定鉴定结论中所述的“魏双成可能在酒后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就是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所致,要求玉门市公安局对此进行明确答复。
今年2月4日,玉门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一份书面答复,该答复告知家属:对魏双成死亡一事的“定性”、“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外力来源”、“怀疑当事人被殴打致死”、“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此案件应由检察院机关受理。答复称:“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而我们又是你们控告的当事方,对你们提出的需要答复的以上问题,我们无法答复,请你们到有管辖区权的国家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就此答复,魏双成的哥哥、姐姐等家属不满,他们已打算向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查明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