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厦门3家医疗机构因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婴儿夭折,被判赔偿47.5万元。
2008年4月27日,厦门集美区张先生刚满7个月的男婴因身体不适,送到村卫生所就诊,被诊断为呼吸道感染。经治疗,患儿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29日,张先生带儿子到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诊断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给患儿开药治疗。
29日下午6时,张先生将儿子送往厦门中山医院处急诊,在紧急抢救3小时后,男婴不幸夭折,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同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这3家医疗机构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万元。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3家医疗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其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儿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该因果关系成立。3家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均有过错,造成了患儿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3家医疗机构依据其过错大小,对张先生的各项损失分别进行赔偿:村卫生所判赔26万元,第二医院判赔19万元,中山医院判赔2.5万元。(郑良、倪斌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