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篮球撞伤右眼,在医院做了两次手术。在疗养期间,受伤眼睛逐渐失去光感,最后失明。大学生为此状告医院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索赔22万元。昨天(1月15日),渝中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校大学生张晖(化名)称,2006年12月17日,他在学校打篮球时,右眼被撞伤。4天后,市内某大医院对其诊断为右眼完全性视网膜脱离,并施行手术。术后视力恢复较好。2007年7月17日,他接受了第二次手术,出院一个多月,右眼光感逐渐消失,眼球逐渐萎缩,最后完全失明。视力恶化时,他多次找到医院,但医生以眼睛恢复需要一段时间为由进行搪塞。为此,他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2万余元。
院方辩称,手术确实很成功。医生嘱咐,若有异常情况随时复诊,但患者一个多月才来门诊。这时,患者已无光感。当年10月初,患者再次就诊时,未带病历,医生无法记录;2008年3月诊断时,患者的右眼球已经萎缩。所以,医院称自己没有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为:院方存在过错,但对张晖的眼睛失明是间接因素。
因伤残等级还需鉴定,昨天庭审后再次休庭。(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