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13时许,王某宏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逍遥休闲网吧二楼遇见曾经打过他的卜某成,便打了对方几巴掌。被网吧管理员制止后,两人走下楼,就在网吧门口,王某宏继续殴打卜某成。
这时,卜某成的朋友董某盛、王某良跟在后面来到门口。王某宏认为董某盛就是以前在那大镇军屯大洲桥处想拿石头打他的人,于是上前打了对方几个耳光,接着朝对方的腹部打了几拳,又踢对方的大腿。在旁人制止下,王某宏才罢手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董某盛外伤性脾破裂,并做了脾切除术,所受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属于八级残疾。
王某宏,男,1991年7月出生,住儋州市那大镇。因本案于200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经儋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宏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董某盛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了16000元给董某盛。董某盛要求对王某宏从轻处罚。
王某宏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儋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判处王某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郑邦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