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伴溺水,两同伴施救未果,上岸后将遇难者衣服扔到草丛中离开,还向遇难者家长隐瞒实情。1月7日,泾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少年王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四胜、李太平承担死者施某的部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32万余元,同时判处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李某、施某均系初中学生。2008年6月6日下午,王、李两人邀施某一同玩耍后到泾县县城边青弋江南门段河中游泳,王某、李某先后下水,施某也跟着脱衣走入河中,并对王某讲:“我不会游泳,你教我游。”王某边游边向施某讲解,约二三分钟后,见施某两手在水中扑腾,要往下沉,王某便伸手去拉但未能救出施某,遂叫李某去找木棍,李某先后找了一短一长两根木棍交给王某,王某将木棍给施某,施某未能接到,后来就在离岸边不太远的地方沉入水中。王、李两人上岸后将施某的衣服扔到大石头后面的草丛中离开。施某的父母见儿子未回家,四处寻找却毫无结果。6月8日上午,当地群众发现施某的尸体后报警。6月9日,施某的父母找到王某和李某,但两人均不承认当日曾与施某共同游泳。6月10日,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李某进行调查,两人才先后道出实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致使救援时机可能丧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戴后、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