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银川市民张建民为救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的哥哥,瞒着丈夫梁兴和与女儿,将一个肾捐给哥哥。此前,51岁的张建民与哥哥曾在第四军医大学配型成功,但考虑到她患有高血压,胆囊也因病切除,梁兴和根本不同意妻子捐肾。
2008年3月,梁兴和与女儿以知情权受侵犯为由,将交大一附院起诉至雁塔区法院,两人分别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10月,雁塔区法院一审驳回父女俩的诉求,后梁兴和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情理:“我真的很爱她,可很难过”
昨日上午8时许,站在西安中院门口,梁兴和眼神疲惫,不住用手搓脸,“唉,事情闹到这个地步,我必须像秋菊一样坚定地走下去。”但随后,他声音又小下去:“我和妻子青梅竹马,我真的很爱她,可她怎么能……好难过……”说着说着,他有点哽咽。这已经是他第三次来到西安。
梁兴和说,手术后这一年,妻子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当初正因为考虑到术后的风险,他才一直阻挠妻子捐肾,可没想到还是捐了。如果事先家属享有知情权,那么也就能为今后的生活做好准备,而不是要面对巨大的压力。
昨日上午9时,案件在西安中院开庭。
焦点:是否需要家属同意?
交大一附院委托律师认为,医院在进行活体移植手术前,已充分征求捐献者意愿,也签署了能够证明张建民是自愿捐肾的“捐献同意书”,这遵照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简称《条例》)19条的相关规定。
梁兴和的代理律师宣伟认为,《条例》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而这个规范,就包括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献者及其家属。
交大一附院代理律师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但《暂行规定》属于卫生部颁发的行业法令,两法相悖之处应以前者为准。宣伟认为,《暂行规定》既然没有废止,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遵循。
伦理:亲情大爱或家庭和睦?
“如果知道妹夫不同意,我也不会要妹妹的肾。”昨日下午,张建民肾脏的接受者——她的哥哥张建国在电话那头说,妹妹和妹夫因为这个事情闹矛盾,自己十分难过。
跟帖网友分成了两派。力挺张建民的网友说:“妻子的这种义举让我钦佩,丈夫应当控制情绪好好照顾她才对!”但更多网友则说:“亲情大爱固然重要,但不应以家庭和睦作为代价,张建民这种行为值得称赞但不值得发扬。”(《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