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月大的男婴辗转三家医疗机构奔走治疗,在患病短短三天后不幸夭折。家属因此和三家医疗机构对簿公堂,索赔104万元。
昨日(1月4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一审认定,三家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均有过错,赔偿男婴家属47.5万元,其中村卫生所赔26万元,岛外医院赔19万元,岛内医院赔2.5万元。
2008年4月27日,张先生刚满七个月的儿子身体不适,到村卫生所就诊,但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9日下午,张先生赶忙带儿子到厦门岛外一家医院就诊,诊断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29日下午,张先生对儿子的病情仍放心不下,将儿子送往岛内一家医院急诊。经诊断,男婴患重症肺炎、伴有心力及呼吸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重度脱水等症状。在紧急抢救约三小时后,男婴不幸夭折,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经司法鉴定,男婴死亡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但诊疗中三机构都存在诊疗不足。因没有尸检,不能确定三所医疗机构的诊疗不足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东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