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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男生夜晚回家摔成八级伤残 一审获赔11万

2008年10月14日 15:57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高三学生小陈夜晚归家,不想人行道上居然有一深坑,小陈跌入坑中受伤,不得不施行右肝部分切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随后小陈开始了维权之路,并将一家交通设施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10月13日)从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小陈获赔11万余元。

  路面冒出大坑摔伤行人

  小陈1990年出生。2007年12月8日晚10时50分左右,他上完晚自习后回家,乘坐405路公交车在荷花路东屯渡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古曲路口站下车,没想到人行道原来平整的路面上出现了一个大坑。“我栽进大坑里摔伤,被送到湖南旺旺医院治疗。后经了解,这个坑是一家交通设施公司施工时挖的。”小陈说,他多次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小陈将交通设施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各种费用共17万余元。

  法官现场勘验大坑位置

  芙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交通设施公司辩称:该坑并不在人行道上,而是在人行道终端最右上边的路口边;而且这个坑不是他们公司所挖,小陈也不是在坑里摔伤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对土坑的具体位置双方表述不一,法官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对土坑进行了现场勘验。

  被告不服判决已上诉

  交通设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生称,该坑是公司从有关单位接受劳务分包后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所挖,小陈已经十几岁了,对损害后果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跌入土坑中受伤,事故发生时土坑周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权要求挖掘该土坑的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小陈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法院确信该坑系交通设施公司施工所挖。

  法院认定小陈应获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金额为98211.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均判决由该交通设施公司赔偿。记者昨日获悉,由于不服判决,被告已经向长沙市中院上诉。(李广军)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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