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患上急性阑尾炎到医院就诊,竟六次住院,五次开刀。近日,南汇区法院根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医院方赔偿倪先生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3年9月12日,倪先生因右腹痛到一家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几天后,倪先生发现切口有脓溢出,遂又到该院治疗、住院、开刀,至2006年7月7日,倪先生因切口感染引发的阑尾术后瘘、肠瘘、肠粘离、肠梗阻、腹壁疝等前后六次住院,五次开刀。8月,倪先生向上海市南汇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其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倪先生要求医院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医院方则辩解,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均按操作常规进行,倪先生阑尾炎术后产生肠瘘、粘连性肠梗阻等异常情况,是病情复杂所致,且已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现愿意赔偿倪先生合理经济损失的30%,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南汇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判断本案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无过错的重要证据,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方对此鉴定书均无异议,故法院予以采信。因鉴定书确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故医院方主张由其赔偿倪先生合理经济损失的30%,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并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胡晓玲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