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已对2009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降低了保险费率,并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其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以上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下调1%;单位缴费费率执行6%的统筹地区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其中省直、长沙市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7%;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和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其中省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娄底市、自治州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
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0.1%,各统筹地区应按照省里文件要求,2009年全面实现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全额支付。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医保最高报销限额)由52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各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除此之外,还将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70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600元和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