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洁区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清洁区应当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
(三)每次透析结束应更换床单、被单,对透析间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及地面进行消毒擦拭。
第二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包括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者,并将在院患者转出。
第二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该设立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对乙型肝炎患者进行隔离透析,工作人员人员相对固定。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和患者更衣区应当分开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医务人员进入清洁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遵循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定在安全范围。
第二十九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
(一)透析用水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出200cfu/ml;
(二)透析液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过200cfu /ml;
(三)透析液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
(四)自行配置透析液的单位应定期进行透析液溶质浓度的检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五)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条 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2小时内使用,超过2小时没有使用应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规范合理的透析诊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耗材、医疗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按照规定对患者履行告知手续,维护患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透析病历包括首次病历、透析记录、化验记录、用药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的规章制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三十七条 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处理肾病内科专业常见疾病的能力和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以按照本指南设置血液透析室。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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