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否配备使用目录外的药品?
答:鉴于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存在差异,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这样既使地方根据当地需要和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调整空间,给患者一定的用药选择余地,也保证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形。
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且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能通过药品销售获得药品加价收入,政府在投入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何支持措施?
答:根据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收入将减少。为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同时,将严格限定其服务功能及使用的技术、设备、建设规模,改革运行机制,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具体讲,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支出。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四是核定收支后的差额补助。差额补助的核定要充分考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多种因素。
今年下半年国家将对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工资。另外,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保制度的财政补助力度,使更多群众享受到医保,从而也间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保付费获得合理补偿。
我们相信,通过上述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一定能得到有力、有效的保证。
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如何做好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这就意味着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将分别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以减低群众自付比例。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有关部门将组织按程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将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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