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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