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引发“竞买劣质食品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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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引发“竞买劣质食品潮”
2009年06月02日 10:46 来源:大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994年,“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写进了当年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次年,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进入人们视线;14年后的6月1日,“问题食品假一赔十”写进《食品安全法》并付诸执行又激发了新一轮“买假”热情,很多职业打假人甚至普通消费者,都希望新法在提升食品安全的同时,一旦自己发现了问题食品,能够多买多赔。

  对此,尽管消协认为这种做法欠妥,“打假狂人”王海却对大众网记者说:勇敢地、主动地利用《食品安全法》打击问题食品制造者是公民的权利,他本人不仅完全支持这种做法,而且自己也将适时“出拳”。

  “十倍赔偿”引发“买假”热情

  连日来,历时三年、历经四审的《食品安全法》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焦点,其中“劣质食品,十倍赔偿”的新规定更是格外引人关注。济南市民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是只要买到了劣质食品都可以得到十倍于产品价格的赔偿,“如果说此前双倍赔偿的规定是替消费者解气的话,那如今的十倍赔偿简直就是‘创收’了”,孙先生说,“比如买到50块钱的过期牛肉,就可以得到500块钱的赔偿,太可观了”,他表示,以前买到有问题的食品时自己常常因数额不大而放弃索赔,但新法实施后,只要遇到劣质食品他都会要求十倍赔偿。

  和孙先生有相同想法的显然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职业打假人,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济南市中区一位从事职业打假等业务的法律界人士,对于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会否会主动购买自己认定的不合格食品并索赔十倍时,对方给与肯定答复,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几年了,其实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很多人对于双倍索赔这回事已经有些麻木甚至提不起兴趣,但《食品安全法》则不同,尽管未来利用该法的维权成本可能不会低于“消法”,但有十倍的赔偿还是值得大家一起去打击不良企业。

  消协:不提倡借新法故意“买假”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劣质食品,十倍赔偿”的规定,6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对大众网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在震慑厂家、商家,提高食品质量方面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利用这一规定故意“买假”以期获取十倍赔偿的做法,消协方面并不提倡。

  他表示,食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直接关系,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能够规定“十倍赔偿”的原因,在新法实施后消协也将积极配合消费者依法维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可直接向商家索赔,商家在确定原因后应当首先按规定赔偿,然后再视情况向生产厂家追偿。

  但对于新法带来新一轮“买假”热情,该负责任坦言,消协方面并不赞同这种做法。“因为法律保护的是人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显然已经不是消费者了”,他说。

  王海:利用新法索取十倍赔偿是权力

  对于利用新法索取高额赔偿的做法,尽管消协并不认可,但中国打假的标志性人物王海则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有”,他还希望这种做法能够催生真正的惩罚性赔偿法规。

  6月1日晚上,王海就此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及惩罚不法企业,但一般的食品价格不会很高,所以如果购买一两件的话,就算十倍赔偿也不能弥补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更谈不上对不法企业的惩戒,因此消费者发现问题食品多买些要求赔偿应该可以算是达到立法目的的一种变通。

  王海认为,这种做法还应该是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出现前的一种过渡,中国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治的进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消费者勇敢的参与,法律武器要充分利用,他希望消费者们的积极行动能够催生真正的惩罚性赔偿法规,而他本人也不排除尝试利用《食品安全法》买假索赔的可能。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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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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