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今日公布《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于1999年实施,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自愿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奖励办法》中部分规定与当前情况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满足临床用血需求,卫生部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同时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项目下。请你们认真研究,并于6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孙明明
电话:010-68792735、68792201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xyc@moh.gov.cn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联系人:杨舒琴
电话:010-64024740
传真:010-64024740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李芳
电话:010-66886583
传真:010-66886583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活动。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四)特别奖,已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在每个表彰周期内继续无偿献血(献全血400ml或机采成分血)4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生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且校内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三)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四)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需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五)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采血点(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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