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26日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华西都市报》5月27日)。
近年来,社会上掀起一股明星“代言热”,找个有影响的大明星代言,产品就会一夜成名天下知,为商家带来滚滚利润。但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郭德纲就因为为“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而上了央视“3·15”打假晚会,引起非议;邓婕、倪萍、花儿乐队、薛佳凝等几位明星因给三鹿奶粉代言遭到网友炮轰。
明星代言的产品屡屡出现问题,伤害公众,自己却从中获利,这显然不道德。最重要的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作为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让其负连带责任,并不为过。然而,明星如何知道其代言的药品是假药呢?这是个问题。我们如何知道明星知道其代言的药品是假药呢?这更是一个问题。退一步来说,连不懂任何技术的明星都知道是假药,那么,这些假药为何还能在市场上横行,那些质监部门和执法部门哪去了?所以,与其让明星“连坐”,不如拿相关执法部门问责! (池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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