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与防控甲流有关的假劣药将被重罚(摘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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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与防控甲流有关的假劣药将被重罚(摘要)
2009年05月26日 12: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26日电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摘要: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 [详细]

  两高: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将被追刑责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将被追刑责。 [详细]

  最高法副院长:为假劣药提供广告宣传将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假劣药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的将被追究刑责。 [详细]

  防控甲流时期生产销售假劣药者将被从重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今日表示,在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将更加严密地做好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工作。 [详细]

  最高法:明星代言药品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明星代言药品如果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责。 [详细]

  国家药监局官员批驳"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说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今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有境外媒体报道说“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他不同意这种说法。 [详细]

  最高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严重损害了中国形象

  熊选国介绍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详细]

  最高法副院长: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同样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若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要给予处罚。 [详细]

  最高检:生产销售假药未被追究刑责不等于不处罚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 [详细]

  最高法:明确生产销售假劣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

  涉及到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标准进一步明确,而且把这两种犯罪的量刑标准也进一步明确了。 [详细]

  两高明确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

  据介绍,《解释》共分八条。第一条解释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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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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