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在上海一家美容保健公司进行隆胸手术,没想到造成两侧乳房明显不对称而且疤痕累累,于是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该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美容保健公司需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5000元。
2005年5月,高女士到这家美容保健公司进行隆胸手术,手术后第5天就开始发热,之后伤口出现明显红肿和痛感,住院近一个月后仍未愈合。经与美容保健公司协商,公司同意退还高女士手术费3万元。但高女士还要赔偿一笔医药费,在与该公司协商不成,她向法院起诉。
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结论为:手术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术后可能产生明显疤痕。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基本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公司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草率、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行为,使原告没有享受到最佳服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对医疗单位的信任感。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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