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女人的天性,但因使用化妆品而引发疾病,就有点得不偿失了。近年来,因化妆品使用而诉讼公堂的已是屡见不鲜。安徽省蒙城县的朱秀娟因使用了“雪恩净白祛斑霜”导致继发性肾脏病、汞中毒相关性肾损害,3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天资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秀娟医疗费、护理、误工、精神抚慰金等23225.38元,经销商张秋月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9月15日,原告朱秀娟在被告张秋月经营的化妆品店购买“雪恩净白祛斑霜”一盒,价值138元。依据说明使用后,2005年4月份出现浮肿、乏力等症状,被亳州市华佗中医院诊断为急性肾炎。先后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52天,花去医疗费16865.7元。其病症有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小结证明,证明朱秀娟因化妆品过敏而导致“继发性肾脏病(轻度汞中毒)、汞中毒相关性肾损害”。
诉讼中,被告广州天资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雪恩净白祛斑霜”已通过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检验合格,并取得卫生部颁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原告提供样品不能证明是我公司产品,假设原告的肾脏损害因使用我公司产品造成的,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告朱秀娟在使用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8111”的“雪恩净白祛斑霜”后,因汞含量超标而致其患“继发性肾脏病(轻度汞中毒)、汞中毒相关性肾损害”。被告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含有汞,汞含量是否超标,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对原告应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王叶健 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