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落选
近日,厦门新一轮的“医保定点机构”评审工作又启动了。该市湖里区华庚门诊部主任尹红光很想报名,以争取获得“医保定点”资格,但他这个门诊部已连续4次没有通过评审,最重要的是,现在他不知道如何改进才能顺利通过评审。
2007年6月,尹以20多万元从别人手中盘过这家600平方米的门诊部。当时他觉得很值,因为一台X光机就价值20万元。但不久他发现,因为没有申请下医保定点资格,门诊部不仅很难赚钱,而且面临亏损。
厦门是一个号称“全民医保”的城市,医保覆盖率很高。然而,办了医保的人,一般是不会到尹这样的非“医保定点机构”看病的。
华庚门诊部在工业区内。尹说,现在来这里看病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招工体检,另一类是意外的工伤紧急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病人不多。
尹对记者苦笑道,“现在面临亏损,如果‘医保定点机构’申请不下来,我们肯定撑不下去。”
但令尹困惑的是,自己不知如何才能申请到“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因为他这个门诊部已经申请过4次,都没有通过评审。
尹接手这家门诊部之前,原先的老板已经申请了3次“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均没有成功。去年,他自己又第四次申请,仍然没能通过评审。
“去年和我同时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医疗机构有21家,有9家通过评审,12家落选。”尹回忆说,评审结束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12家落选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开会。“当时他们只是笼统地讲,这12家存在什么问题,而没有直接告知,具体哪一家存在哪些问题。所以我并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哪几项不符合要求,只能根据劳动部门列举的一些问题去猜了”。
尹给记者举了个例子:这个门诊部的前任老板,在通不过评审后,曾以为是自己的消毒供应室设计不合理,于是以某三甲医院的消毒室为样板进行整改,但他接手后,门诊部还是没有通过评审。
尹红光告诉记者,为了让门诊部能通过评审,他还专门把两个诊室拆掉,做成一个候诊大厅,加上其它一些整改,为此花了10万元。
为什么通不过评审
“我并没有因为自己未通过评审而怀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评审过程中的公正性。我只是想知道,究竟什么原因让自己通不过评审?这样下一次参加评审,我们就知道努力的方向。”尹说。
为什么医疗机构申请了4次“医保定点”未获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仍不肯告知其具体原因呢?
对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黄新华此前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有告知,只是没有一一告知而已。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陈雅华则向当地媒体解释说,每次评审,专家们到一家医疗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十分钟,最多不会超过半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专家可能无法把某家医疗机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一次性发现出来。比如,一个医疗机构实际存在十个问题,这次评审可能只发现了3个,如果告诉医疗机构负责人这次是因为这3个原因导致他们没有通过评审,那么,他们要是把这个问题整改到位了,而专家们在下一次评审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怎么办?
陈还说,他们不逐一告知落选机构落选原因,还出于保护专家的考虑。参与“医保定点机构”评审的专家共有9人,一般分成3个组。以前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评审时,有些素质较差的医疗机构经营者,在自己落选后,曾打电话威胁专家。所以,为了保护参与评审的专家,劳动保障部门才不告知通不过“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的具体原因。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铭认为,关于“保护专家”的说法说不通。因为落选的医疗机构,未必能从落选原因中猜到是哪个专家对其作了不利的评价。林律师说,劳动部门不告知“医保定点”落选机构落选的原因,落选机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效能办督察处负责人对当地媒体表示,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告诉“医保定点”落选机构落选原因,因为根据《厦门市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备。另外,依据厦门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这属于政府部门应该告知的内容。
然而,在当地媒体报道和政府效能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该局给中国青年报记者发来一份“情况说明”称,“评审过程中逐一告知发现的具体问题。评审时由被评审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配合专家组检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会当面告知。”“评审后逐一告知未获通过的原因。每次评审结束后,市劳动保障局逐一通知未获通过的医疗机构,集中告知未获通过的原因是专家评审结果投的赞成票达不到规定的票数(6票以上)。”但该局承认这只是口头告知,并表示“今后我们将对专家评审未获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口头告知的基础上再以书面告知”。
记者就此电话询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张家雄,为何该局的说法前后不一。张说,之前两位中层干部确实对当地媒体做过上述表态,但那只是他们个人的说法,今天传给记者的是经过局领导定稿的“官方说法”。
但是,华庚门诊部主任尹红光坚持说,劳动保障部门在评审过程中连口头告知都没有,在评审结束后也只是笼统告知所有落选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没有逐一告知具体的原因。
劳动保障部门须告知“落选”原因
如何看待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说法不一致?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铭认为,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举证,因为医疗机构如果起诉劳动保障部门“不告知落选原因”的话,这是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举证。
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他们现场评审过程中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上面记载着评审过程落选机构哪方面被扣了多少分。这样的记录能否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在评审过程逐一告知了医疗机构呢?对此,林志铭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手中这些详细的书面记录,只能证明他们知道医疗机构存在哪些问题,不能证明他们已将这些信息告知了医疗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也认为,如果劳动保障部门要用“现场评审记录”证明自己已将这些信息告知了医疗机构,那上面得有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签字才行。(来源:《海峡导报》记者 曾进根 本报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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