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药店禁止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求,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必须设立非药品专区、专柜,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识,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严禁宣传非药品的“药效”,严禁散发虚假宣传册(页);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鼓励采用电脑开票。
对这些相关规定,药店执行如何?昨日,记者进行了走访。
保健品“坦白”,山寨药“下岗”
昨日,记者在武昌南湖花园、丁字桥、街道口和中南路一带20多家药店内看到,销售的保健食品都设有专门的区域或柜台陈列,且设置有醒目的“保健食品”标识。
在洪山村附近一家药店,一名顾客称家里老人头晕、贫血,导购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氨基酸产品,称对缓解症状有一定好处,但特别强调是保健食品而非药品。
在附近另一家药房内,记者拿起一盒排毒冲剂,询问是否能降血脂,工作人员称该冲剂属于保健食品,服用对身体有益,但不能治病。
去年底本报曾报道“山寨药”暴利惊人一事(见本报2008年12月4日4版报道),引起各方关注。记者昨日走访的药店里,均没有发现“山寨药”。一家药店经营者称,一方面药监部门正在严查,“山寨药”都已下柜;另一方面,许多市民看到报道后加强了戒备心理,“山寨药”也不好卖了。
小店开票靠“要”,大店主动打票
《通知》中还要求,药店在销售药品、食品、药妆及洗化产品时,均须向顾客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其中要包括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以便销售者、使用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调查、追溯。
昨日走访发现,一些小药店并不主动给购物凭证。在南湖花园建安街附近一家药店,记者购买了一盒曲咪新乳霜,付款后销售人员并未给票据;在斜对门另一家药店,记者购买了一包板蓝根后也没有得到票据。在记者的要求下,售货员才打印出小票。
与小药店相比,大药店则规范许多。在丁字桥和街道口两家规模较大的药房内,记者购买商品后,售票员均主动打出清单,上面项目一清二楚。
“非药品冒充药品”,年前受严打
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调查场所是零售药店、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保健品店等。
据介绍,该局将在本月12日前完成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调查,主要调查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无文号”产品等6类名目出现的宣称治疗疾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