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6日)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的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对11名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合计总额350余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4被告连带赔偿350万
据悉,从2006年4月开始,中山三院为部分肝病患者注射了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有患者死亡,专家调查组事后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二甘醇中毒导致死亡的事件。稍后,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齐二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11人中,除丛刚、张荣蓖外,其余患者均死亡。
今年6月26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宣读了11份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
中山三院提出上诉
判后,除金蘅源的代理人表示“一点意见都没有,不上诉”以外,多名原告及其代理人、中山三院、省医保均表示要上诉或考虑上诉。而“齐二药”因为已经是名存实亡,自始至终没有出席法院的庭审。
但在法律规定的15天期限内,只有中山三院和广东医保提出上诉,代理多名原告的律师陈北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原告虽然觉得判得太少又不提出上诉,是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体制,“能判下来,又支持了一定精神损害,已经是一种胜利,虽然有一定遗憾,但总的来说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陈北元说。
庭审从上午8点半开始,记者注意到“齐二药”依然是缺席。
辩论焦点
中山三院是否药品销售者?
庭审一开始,中山三院就迫不及待地提出,天河法院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中院纠正改判。中山三院认为他们既不是营利性机构,也不是药品的销售者,又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算要承担,因为他们医院是首个向上级部门汇报病情的,还受到了表扬,因此承担责任时应该和其他被告区分开来,不应是等同的责任。
为此,中山三院代理人还专门拿出几份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上面将他们医院定性为“非营利性的的事业单位”。同时,该代理人还认为他们虽然在药品使用中赚取了一定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已经转嫁到患者的身上,医疗设备的更新上。因此,他们不是销售者的身份。
但以陈北元律师为首的多名原告代理人则指出,中山三院是否营利性,并不是仅凭几份上级的文件就能下定论,按照医院网站上公布的资料,医院自己都承认每年上级的拨款很少,那平时的费用怎么来,不就是从病人身上来吗,由此可见就是“营利性”;另外对于医院所说的并非“销售者”,多名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造成此次事件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医院购买来,转而提供给患者使用,从中赚取了巨额差价,这难道还不能说是销售者的行为?有利润承担市场风险,其实就是销售的典型特征。
陈北元律师在最后甚至激动地提出,如果此案医院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以后医院可以肆无忌惮地向患者销售假药,而不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连带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
昨日庭审另一个焦点问题集中的“连带赔偿”上。中山三院和广东医保两名被告的代理人均认为“连带赔偿”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一审法院却是私自改变法律条文意思,让他们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广东医保的代理人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连带承担”其实是让人有些无所适从,4名被告应该如何承担,每人承担多少,谁先赔偿,一审法院应该详细说明,“按份赔偿”的处理意见更为合理有操作性。
原告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
庭审现场
庭审持续4个半小时
两被告互掐
昨日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的1点左右,光是在“医院是否销售者”的问题上,双方就激烈辩论了好几轮,代理中山三院的中大法学院蔡教授更是引经据典,从国外法典到国内法律条文,滔滔不绝地进行阐述,不光是旁听者有些“云里雾里”,连法官都有些不耐烦,多次催促要重点扼要说明问题。
在最后辩论阶段颇显戏剧性,中山三院的另外一名代理人发表意见时,坚称他们不是销售者,没有过错,赔偿责任应该由另外3名被告承担。此举似乎让与他们坐在同一张被告席上广东医保不满,多次表示中山三院就是销售者。
类似事件
政府曾指定药厂赔偿
中午1点,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在结束之前,蔡教授提醒法庭注意的一番话颇为引人深思。
蔡教授称,在2007年时,上海发生了一起与本案非常类似的事件,许多医院的患者在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部分批号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后,出现行走困难等神经损害症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公布这一药物损害事件的调查结果,证实与两种药品的部分批号产品中混入了微量硫酸长春新碱有关。在此事件中,同样是厂家有责任,医院没有责任,但患者确实是在医院使用了产品后受到了伤害,但处理的结果是,医院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上海市政府责成上海医药(集团)对患者进行全部赔偿。(信息时报 记者 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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