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昨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
六人全赔五人赔六成
“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11名患者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没有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故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案原告损失100%。对于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没有确切证据显示患者的病情加重与使用该药有关的,被告赔偿其60%的损失。
昨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各案原告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8247.46元。被告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对象
可选择任意被告索赔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
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原告律师陈北元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任何一个单位要求支付全部赔偿金。而支付了赔偿金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被告方追偿。但由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经倒闭,要想追偿必须要回当地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对“齐二药”行政罚款的1960万元。
●判决依据
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
昨日,天河区法院对判决依据作了详细说明。法院认定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对“齐二药”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是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盈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且中山三院亦自认为销售者,故中山三院亦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
●中山三院
伤医护感情当庭要上诉
“判决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感情,势必危及医疗服务质量,也势必损害广大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昨日宣判后,中山三院不服判决,当即表示上诉。
中山三院表示,其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齐二药”案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在全国范围蔓延方面功不可没,受到卫生部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中山三院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存在错误。“法院仅仅适用第43条是错误的!”中山三院认为自己对假药造成的损害上不存在过错,并且指明了药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依该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法院的判决中未提出符合法律逻辑的分析论证,即断言否定对第42条的适用。
此外,中山三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就患者的医疗费做出正确的认定。患者的医疗费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和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而原审判决书中仅明确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对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没有提及。因此,一审法院对患者医疗费的审查认定不清,遗漏了重要部分。
中山三院认为,“齐二药”案引起全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高度关注。本案一审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伤害了医务人员的感情。
●法院解惑
注射了假药就要担责
为什么对无确切证据显示患者病情加重与使用假药有关的也判赔偿?法院认为,将含有毒物质的注射液注射人体后,必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假药的使用,使受害人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时机,甚至错过了延长生命的机会,因此涉案药品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危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
-事件回放
11名原告索赔2000万
2006年4月19日,中山三院感染科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
4月下旬共有64名患者使用过该药,13人死亡(另有一人起诉后死亡)。5月27日,国务院联合专家调查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导致二甘醇中毒死亡的事件。该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由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再向广州金蘅源公司购买后销售给中山三院。
2007年3月,11名受害人或家属将中山三院分别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据悉,“齐二药”案是国内迄今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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