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9岁的女工因苯中毒离开了我们。这个故事告诉人们,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加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护,企业应降低生产中的环境污染,但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一些企业仍然我行我素。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编辑手记
河南一女性农民工在当地职业介绍中心的牵线下,来到广东某鞋厂打工。不想半年后却被检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紧接着不治身亡。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其家属坚持认为女孩是在工厂上班期间,因为密切接触了有害物质———苯,所以才患上的绝症,于是就将鞋厂和职介中心诉至法庭。“触毒”身亡
1985年7月出生的钞世杰,是河南省滑县人。据其父亲钞元立讲,2003年11月19日,经滑县某职介中心介绍,他的女儿钞世杰和同乡其他几名女孩,结伴来到广东省某鞋厂打工,主要从事制鞋底工作。
由于鞋厂“环境不达标”,加之钞世杰长期密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其原本健康的身体在工作5个月后,出现了鼻子出血、全身乏力等症状。
2004年6月中旬,钞世杰的病情已经严重到无法行走的程度。当年6月16日,钞世杰只好返回故乡治疗疾病。在河南安阳市人民医院,钞世杰被医生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2004年8月21日,钞世杰离开了人世。
女儿病故后,钞元立多次往返于广东那家鞋厂讨要“说法”。但鞋厂坚持认为,钞世杰的死与鞋厂无关,拒绝赔偿。
钞元立在咨询律师后认为:女儿是经职介中心介绍到鞋厂打工。工作期间,女儿因为苯中毒,既而患急性白血病死亡,鞋厂应承担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职介中心在收取了受害人的中介服务费、跟踪服务费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对鞋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告知受害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工友证言
2006年10月,父亲钞元立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鞋厂和滑县某职介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19.9万元。
庭审中,原告钞元立向法庭出示了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单及安阳市人民医院为钞世杰治疗的病例及化验单。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诊断为:苯中毒。
与此同时,死者钞世杰昔日工友们出庭作证:“工作后她经常流鼻血,一中午就要流上几次,很吓人。”与钞世杰同住一个宿舍、同时去广东打工的同村女孩小凤(化名)在庭审中回忆说。
“我和世杰都在鞋厂底部B4车间工作。钞世杰入厂几个月后,开始吃不下饭,平时恶心难受,常流鼻血,为此还特意去厂医务室看了几次病。看到钞世杰病情加重,我们两人只好办理了离职手续,回到了滑县老家。”
“早在进厂初,我们曾经参加了两次体检,当时身体很健康。平时车间虽然气味刺鼻,但工厂只有遇到上级检查时,才会象征性地发放一个一次性口罩,以应付检查。”小凤最后补充说。
“钞世杰在车间工作时,鼻子经常流血,止都止不住。她流过鼻血后脸色煞白,很吓人。”与钞世杰同住一个寝室的南阳市社旗县姑娘崔颖(化名)证实说。
“我也在这家鞋厂得了苯中毒。”法庭上,与钞世杰同厂的一位滑县女工丽丽(化名)说。她比钞世杰早半年进厂,平时工作也是制鞋底,两人经常接触皮革、胶水等原料,进厂10个月后,她也感觉身体不适,经常腿疼,双手发抖。在钞世杰回家后,她也回到家乡看病。
丽丽拿出了安阳市人民医院和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证明,这两家医疗单位所出示的化验单都显示“苯中毒”。
“我是在接受了半年治疗后,身体才慢慢恢复,但现在仍不能干重活,双腿无力。我和钞世杰两人都是长时间接触苯才生病的。”丽丽继续说。
小凤和丽丽还说,她们几个人在去广东之前,在职介中心办理了外出打工手续,交了数百元的中介费、跟踪服务费等。但两人并没有见过职介中心派人去厂里进行跟踪服务,平时双方也根本没有联系。被告观点
对于证人证言,第一被告鞋厂诉讼代理人首先代表鞋厂对钞世杰的去世表示同情,对钞世杰入厂后从事制鞋底工作一事也没有异议。但他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应是法院受理的普通人身伤害案件。同时,该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钞元立的诉讼请求。
鞋厂代理人表示:“在制鞋行业中,工人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苯,这很正常。另外,在医院的死亡通知单上,死者的死因是急性白血病,而不是苯中毒。虽然钞世杰在入厂体检时,检测结果为健康,但体检只是一个初步检查,并没有完全显示血液等状况并全面反映病史,没有什么说服力。同时,鞋厂也时常发放口罩,可能是一些工人平时不愿戴。”
鞋厂代理人最终认为,钞世杰的死亡和鞋厂没有关系:第一,双方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原告如果认为属于工伤,应当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本案中,职业病防治部门所出示的苯中毒证明,只是初步结果,不是正式检测报告。第二,钞世杰的去世,与鞋厂的工作环境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钞世杰事件发生后,鞋厂特意请有关部门对车间的工作环境进行了检测,苯含量达到合格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第三,即使钞世杰去世是由于苯中毒引起的白血病,而钞世杰在入厂填写的表格上,称自己有1年的工作经历,极有可能是在其他企业患病。
第二被告滑县某职介中心辩称:钞世杰和鞋厂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职介中心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职介中心曾派人去鞋厂进行跟踪服务,但不可能见到每一个外出务工者。钞世杰去世后,他们也积极和当地劳动部门、工厂方面协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到钞世杰家庭困难,劳动部门为其捐助了1.5万元,用于慰问家属。
滑县某职介中心最后表示,职介中心与死者是中介关系,原告向职介中心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在钞世杰的死亡过程中,职介中心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工亲属获赔偿
日前,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之女钞世杰在被告鞋厂工作期间,因为密切接触了有害物质———苯,从而导致死亡,鞋厂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滑县某职介中心在收取了钞世杰的中介费用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2万元。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制鞋、箱包、工艺品等企业的不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但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暴露出了不容忽视的职业危害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有关方面必须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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