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协委员:医疗事故鉴定要改"父子裁判"规矩
2008年02月05日 13:4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医院出了医疗事故,作鉴定的却是本地的医学会,二者都是一个圈子里的人,如何体现公正?近日,湖北省政协委员、宜昌市政协副主席李德才在提案中指出,这种“老子给儿子当裁判”的怪规矩该改改了!
据介绍,2002年9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迄今已逾5年。李德才说,调研中发现,该条例较之早先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一些明显的改进,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一,条例规定“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这一规定,与以往的卫生行政当局直接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较,显然有所改进,但从根本上说这两种办法没有实质性区别——地方卫生行政当局与地方医学会实际上均属于地方卫生系统,都是一个圈子里的人。
李德才委员说,要真正体现公正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由社会性的仲裁机构来承担。而且,要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意接受本地医学会组织并主持的医疗事故鉴定时,可以由异地医学会组织鉴定。(胡新桥 刘志月)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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